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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翻译不仅需要扎实的语言功底,还需要熟悉各国法律框架以及外国法律用语。中国法律体系的官方称谓是“社会主义法律体系”,但实质上是基于“大陆法系/成文法(Civil Law)”发展而来,所谓“大陆”,指的是欧洲大陆。
另一个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"普通法/判例法"(Common Law/Case Law),英国及前英国殖民地都属于判例法。
比如美国、澳大利亚、加拿大、新西兰、新加坡、中国香港、印度、巴基斯坦、津巴布韦都属于判例法系,从学理层面上讲,判例法指由判例所构成的一套法理。在英美法系,判例法曾是法律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,现在仍然是重要的因素。判例法与「司法的先例原则」〔judicial precedent〕或者说「因循先例」(亦称「遵循先例」〔stare decisis〕)原则密不可分。
在起草合同时,首先要注意中文言简意赅,力求意思明确而且语言简练,翻译合同时,需要注意中外法律体系的可能存在的不同之处。
比如在把中文合同翻译成英文,中文可能会说“甲方应提供···”,用英文表述时就要注意措辞,甲方我们都知道可以说Party A,但是“应”怎么说合适? 用should?shall?must?还是will?
这几个词貌似在五花八门的英文合同中都出现过,但是法律上承认哪一个?这是一个重要问题,甚至很多英美国家律师也经常糊涂,用错词,导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。
实际上,很多英语国家在多年前就提倡“Plain English”,意思是“简明英语”,说白了就是推崇语言简单明了,不要讲太多术语,不要模棱两可、似是而非。
在上面的例子中,shall是合同中很常见的一个词,很多英美律师都爱用这个词,但是实际上shall意思模棱两可,在合同中出现时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,根据《布莱克法律词典》主编Bryan A. Garner的解释,“shall violates the presumption of consistency: Words are presumed to have a consistent meaning in clause after clause, page after page. ”(参见美国律师协会文章 http://www.abajournal.com/magazine/article/shall_we_abandon_shall)
要想在合同上约束对方做什么,最好还是用must,尽管不是那么委婉,但是真起作用啊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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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We didn't expected the interpreter to be so professional. Hope we can work together next year! (没想到口译员这么专业!希望明年继续合作。)”
“非常感谢!非常感谢!下次需要翻译我一定联系您!”
“Thank you very much! You've been very helpful!(非常感谢!您的帮助太大了!)”
“翻译的很准确,真是值得推荐的翻译公司,以后我们的翻译工作都外包给您!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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